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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9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世伟。被告:王某乙,成年。被告:王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