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9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世伟。被告:王某乙,成年。被告:王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