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普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窦仕林与尉犁县兴尉建材公司、中华联、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仕林,潘辉,尉犁县兴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普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窦仕林,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重庆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辉(撤销),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库尔木镇33团。被告尉犁县兴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县城218国道720公里东侧法定代表人母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组织机构代码:92948112-2负责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孔雀路负责人:史玉珠,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2694044-8。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仕林诉被告潘辉、尉犁县兴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仕林因要寻找新证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仕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93元,由原告窦仕林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