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龙兵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龙兵,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37号原告彭龙兵,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921-0。法定代表人陈广,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兵,男,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龙兵与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彭龙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龙兵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