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叶与张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叶,张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叶,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光勇(曾用名张广勇),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叶与被执行人张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叶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