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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邦颜与殷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颜,殷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陈邦颜,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宏运烟酒茶)。被告殷清友,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原告陈邦颜与被告殷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邦颜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殷清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邦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邦颜撤回对被告殷清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邦颜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