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邦颜与殷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颜,殷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陈邦颜,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宏运烟酒茶)。被告殷清友,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原告陈邦颜与被告殷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邦颜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殷清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邦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邦颜撤回对被告殷清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邦颜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