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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贵福与涿鹿县武家沟镇人民政府、涿鹿县武家沟镇溪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福,涿鹿县武家沟镇人民政府,涿鹿县武家沟镇溪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9号原告张贵福。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鹿县武家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军,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光,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鹿县武家沟镇溪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世军,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贵福与涿鹿县武家沟镇人民政府、涿鹿县武家沟镇溪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张贵福负担。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张荐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