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晓英与林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钟晓英,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钊永,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英诉被告林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8元,由原告钟晓英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