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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晓英与林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钟晓英,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钊永,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英诉被告林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8元,由原告钟晓英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