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洪平与李茂席、罗美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平,李茂席,罗美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31号原告罗洪平。被告李茂席,男,,汉族,。被告罗美前,成年。系李茂席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平诉被告李茂席、罗美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洪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平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洪平负担。审判员 韦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