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苑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