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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9号原告万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