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9号原告万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