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显皓,刘彦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曾显皓,刘彦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634-X。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董事长。被告曾显皓,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刘彦池,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显皓、刘彦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显皓、刘彦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显皓、刘彦池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515元,由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