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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明富与李大志、廖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高明富,男,汉族,38岁。委托代理人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大志,男,汉族,51岁。被告廖文仙,女,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富诉被告李大志、廖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明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高明富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