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士中、潘东广等与陈根善、张翠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中,潘东广,陈根善,张翠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赵士中。申请执行人潘东广。被执行人陈根善,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翠改,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士中、潘东广与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宁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根善名下轿车两辆,但车辆下落不明,陈根善、张翠改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