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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张某。被告:卢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粟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