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农行诉彭礼炎等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晓衡,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彭礼炎,男。被告付凤章,男。被告卜树秋,男。被告付凯方,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彭礼炎、付凤章、卜树秋、付凯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