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015)1347原告肖宏诉被告刘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刘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肖宏,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刘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原告肖宏诉被告刘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肖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宏负担。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