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谷立伟与肖玉强、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伟,肖玉强,高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04-1号原告:谷立伟,居民。被告:肖玉强,居民。被告:高玉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伟与被告肖玉强、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立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玉强、高玉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金红伟提供银行存款30000元、原告谷立伟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玉强、高玉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金红伟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三、查封原告谷立伟名下的冀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