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秀娟与周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娟,周光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杨秀娟,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琳娜,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启,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娟与被告周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娟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秀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