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秀娟与周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娟,周光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杨秀娟,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琳娜,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启,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娟与被告周光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娟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秀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