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杜东胜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杜东胜,张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翠竹园小区A101幢111、112—113、114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9517-2。法定代表人:赵蓉,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东胜,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辛,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东胜、张辛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7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宋建忠审 判 员 肖 兵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10月26日地点:本院办公室评议人:宋建忠肖兵吴成莹承办人:杨沫杨:本院在执行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东胜、张辛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请合议庭合议。宋: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东胜、张辛无可供执行财产,我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肖: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东胜、张辛无可供执行财产,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根据案件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法人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7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