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仁福、陈统凑与陈统凑、庞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福,陈统凑,庞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246号原告:金仁福。被告:陈统凑。被告:庞秀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仁福诉被告陈统凑、庞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仁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仁福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金仁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