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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海松与赵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松,赵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海松。委托代理人刘炳江、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松与被告赵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