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海松与赵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松,赵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海松。委托代理人刘炳江、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松与被告赵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