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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哲与天津金侨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292号原告袁哲,女,锡伯族。委托代理人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侨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11层1108室。法定代表人刘利君,职务总裁助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哲与被告天津金侨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哲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