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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唐秀春与唐秀春、汪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责人:李决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该支行员工。被告:唐秀春,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汪红萍,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诉被告唐秀春、汪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唐秀春、汪红萍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