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五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与左正芬、马于全、朱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左正芬,马于全,朱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代表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左正芬。被执行人马于全。被执行人朱明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于全、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明珍、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左正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支付共计39733.44元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金,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明珍在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里信用社81010000234223263账号中的存款4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