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小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凯与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小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李凯。被告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淮安市创达义乌商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