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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玉凤与被执行人辽宁艾德维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凤,辽宁艾德维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柳玉凤,女。委托代理人王晓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艾德维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段忠胜,辽宁艾德维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玉凤与被执行人辽宁艾德维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313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给付申请人双倍工资11840元,工资7840元及经济补偿金1960元;本案执行费289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申请人不申请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沙执字第8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