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仇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律师。被告仇某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仇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