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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龙与被告简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付某龙,男,1986年生,汉族。被告简某超,女,199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龙与被告简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