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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豆某。委托代理人张超楠,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楠到庭,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豆敬贺,2012年4月28日出生。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在网络上认识了第三者后与第三者公开同居生活。经多次劝解无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豆敬贺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养费;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豆敬贺,2012年4月28日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感情,夫妻之间偶尔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时有现象,原、被告之间表面上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沟通交流,得到很好的解决,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豆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恒修代审 判员  彭东飞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