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东海与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海,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129号原告杨东海,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顾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海诉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9,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杨东海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杨东海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