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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曹洪峰,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四合村曹家围子西北侧自家畜舍周围的地开垦后种植了农作物,并用钩机挖沟将开垦的地圈起,2014年,有关部门雇佣机械工具将该地种植的玉米强制拖平后种植了紫花苜蓿。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测量,王某某非法开垦的地类属于天然牧草地,面积为110.66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张金虎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地类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称其开垦草原的亩数大约为60多亩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洪志审 判 员  赵福荣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