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130号申请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乐联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谯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胡家镇。法定代表彭小红,董事长。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达中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在宣汉县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达中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罗宏伟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