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钻宝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刘年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钻宝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刘年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79号原告:钻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秀峰。委托代理人:黄银多、张旭蕊,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宗理。被告:刘年芬。委托代理人:陈豪,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钻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刘年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钻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钻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4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