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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吴闯、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林,吴闯,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吴闯,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顾家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顾善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闯、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闯所有的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并责令被执行人吴闯、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但被执行人吴闯、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闯所有的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周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