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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世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张道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宏。委托代理人:刘雅斌、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道正。原审被告:洛阳天元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横利,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世宏,原审被告张道正、洛阳天元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为7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