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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光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