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骞与郭其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骞,郭其武,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王骞。被告郭其武。第三人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骞与被告郭其武、第三人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骞撤回对被告郭其武、第三人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台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