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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骞与郭其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骞,郭其武,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王骞。被告郭其武。第三人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骞与被告郭其武、第三人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骞撤回对被告郭其武、第三人高密嘉兴二手房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台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