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祥与被执行人龙正阳、龙山县中意房地产开发公司、湘西自治州新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祥,龙山县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新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正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祥,男。被执行人龙山县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荣军。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新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芝。被执行人龙正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龙山县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新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正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龙山县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4000元至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户名:保靖县人民法院;帐号:4300151607305250192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黄友军审 判 员 龙 平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正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