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37号华浩天际写字楼10层6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银行汇票票号为10200052/20436096,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到期日为2015年5月12日,出票人为河北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邯郸市谷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营业室,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媛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杜令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