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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义申请执行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7号。法定代表人辛柏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义申请执行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义以诉讼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不能处理,又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孔庆宇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