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大连晟力机械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大连晟力机械设备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李连生。委托代理人:张祖杰,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晟力机械设备制造厂。负责人:姜琳。委托代理人:张耀宏,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生诉被告大连晟力机械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