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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赵涛,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涛、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五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居住在于里镇于里沟村。××××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后因被告在黄岛上班,原告自己一人居住在家中。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孩子施以家庭暴力。2013年双方开始分房居住。2015年7月份,原告搬回于里镇前莲池寺村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婚姻形成过程及生育子女状况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陈述的双方婚后感情状况不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婚后感情状况,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从未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在黄岛上班期间每逢节假日均赶回家中。双方分房居住,只是为了方便原告照顾孩子,并非因感情问题。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定分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亦未严重伤及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对方考虑,仍存在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