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程尊明与蒋炜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尊明,蒋炜,李长玲,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56号申请人程尊明,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马坚,重庆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炜,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长玲,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蒋翠,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程尊明和被申请人蒋炜、李长玲、蒋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17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程尊明和担保人胡卫东、田信红提供担保的位于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0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