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李长路与宋连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路,宋连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李长路。委托代理人王雄志、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连洞。委托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志刚(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路诉被告宋连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