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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李长路与宋连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路,宋连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李长路。委托代理人王雄志、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连洞。委托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志刚(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路诉被告宋连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