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翠英与张飞、窦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孙翠英,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窦梅,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孙翠英与被执行人张飞、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飞、窦梅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飞、窦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飞、窦梅的银行存款51030.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