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赛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平申请梅军、朱雪慧强制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梅军,朱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梅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雪慧,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梅军、朱雪慧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赛执字第00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聂建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