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强、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宋长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贾××,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津都行商城。负责人王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贾××,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职务。上诉人李建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以下简称都行商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知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奥飞动漫公司是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及制造、加工、销售玩具等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21日,奥飞动漫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巨神战击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819655号,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钱包(钱夹)、背包、书包、抱婴儿用吊袋、行李箱、伞、伞柄、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2012年4月28日,奥飞动漫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铠甲勇士”文字商标,该商标的共有商标所有人为案外人周秉毅,商标注册证号为9350926号,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钱包、学生用书包、书包、背包、小皮夹、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用具(皮夹)、伞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2013年3月1日,案外人周秉毅(甲方)为奥飞动漫公司(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甲方与乙方是系列影视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铠甲勇士》、《铠甲勇士刑天》、《巨神战击队》及电影《铠甲勇士之帝皇侠》)相关的著作权共有人,且对上述作品中出现的部分文字、图案、动漫形象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享有著作权。上述知识产权统称“授权标的”。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如下权利:1、甲方许可乙方取得在玩具产品上使用授权标的的权利。乙方有权在制造和出售、分销玩具和其他授权产品时使用授权标的。玩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卡片、棋类、印刷品等,授权性质为独家授权。2、甲方授权乙方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侵犯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前述知识产权事宜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业秘密、商号字号、域名及一切由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同意放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为共同诉讼权利人的权利。3、甲方授权乙方,收集证据…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代为参与协商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代为签署和解或调解协议,代为领取赔偿金,代为委托其他律师和合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签收和接受法律决定、意见和通知。授权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上述授权书,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另查,2014年5月10日,奥飞动漫公司委托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在天津市对涉嫌侵犯奥飞动漫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具体委托事项如下:对涉嫌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证据保全的公证申请,代写、签署、送达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接受公证书,提取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缴纳公证费、代领公证书。2014年10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郭梦达与该处工作人员彭祎及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的代理人杨雅芬到天津市都行商城(根据建筑物外观显示),杨雅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市场内二楼红区10号、悬挂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李建强”的商铺,支付54元购买了书包2件,并取得了该商铺出具的“小票”一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当场收存所得商品及票据,带回公证处后拍照和验封。销售小票上印有“满天红箱包批发中心”,经营品种及地址、电话、联系人李建强,书包共54元等内容。从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从李建强的“满天红箱包批发中心”店购买的书包上印有与奥飞动漫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巨神战击队”“铠甲勇士”文字和字体。另奥飞动漫公司为维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及购买侵权产品费用计54元。再查,泰丰公司与李建强双方签订的系商铺租赁合同,商铺位于商城二楼红区10号由李建强自主经营,经营期限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同时合同9-2约定“乙方确保所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能够提供正规的商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等”。泰丰公司、都行商城同时与商户签订了《天津都行商城经营者诚信自律承诺书》。奥飞动漫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李建强、泰丰公司、都行商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李建强、泰丰公司、都行商城赔偿因销售侵权产品致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3、诉讼费用由李建强、泰丰公司、都行商城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建强、泰丰公司、都行商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奥飞动漫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巨神战击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819655号,“铠甲勇士”文字商标,该商标的共有商标所有人为案外人周秉毅,商标注册证号为9350926号。因此奥飞动漫公司享有涉案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奥飞动漫公司举证证明了李建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铺内对外销售假冒奥飞动漫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书包。庭审中,李建强做出公证员只有一人进行公证从而对公证书效力有异议的抗辩,法院认为,现行《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因此李建强提出的证据保全要有两名公证员进行公证的陈述,没有法律根据,法院对其关于公证书效力的抗辩不予支持。至于李建强关于奥飞动漫公司不能证实涉案侵权商品系从李建强处购买的抗辩,销售行为有公证员现场见证并出具公证书证实,公证取证的程序合法有效,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而李建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故法院对李建强该种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可以认定,李建强销售带有假冒商标书包的行为,已侵犯了奥飞动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数额,因奥飞动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李建强因侵权所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法院根据奥飞动漫公司的商标市场知名度及使用范围、李建强侵权的方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奥飞动漫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6000元。关于奥飞动漫公司要求泰丰公司、都行商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因泰丰公司、都行商城与李建强系商铺租赁关系,李建强自主经营,且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泰丰公司、都行商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奥飞动漫公司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建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奥飞动漫公司的“巨神战击队”、“铠甲勇士”文字商标的商品。二、李建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6000元;三、驳回奥飞动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建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建强全部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李建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1、公证事项申请人不是本案的被上诉人;2、公证书系北京公证处受理,而公证事项属天津市区域,不符合公证的相关规定;3、公证书是一名公证员办理,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4、侵权事实不存在,购物票据载明的是一种卡通玩具,不是书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奥飞动漫公司辩称,涉案公证书合法有效,同意一审判决。主要理由:1、涉案公证申请人是经过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授权,因此具有利害关系,有权进行申请。2、公证程序规则对跨区域办理公证没有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在核定区域内受理公证申请后,可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事公证工作,并不违反规定。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派员外出保全证据由两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亲自办理,一个公证员加一个助理可以办理。4、购物票据由上诉人摊位销售人员出具,字迹潦草,无法看清。购买过程经过公证员公证,侵权物品是现场保全证据所得。原审被告泰丰公司、都行商城述称,对于一审判决我们不承担责任,我们认可。但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我们有异议,公证书存在众多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奥飞动漫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为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奥飞动漫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书包的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诉人提出的公证瑕疵问题即使存在,也并不必然导致公证书无效。公证书所载明的购买侵权商品的过程及照片,因有公证人员见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是当时实际情况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本院依法确认其客观性。公证书已载明上诉人销售的商品为书包,且附有照片及实物,上诉人主张销售的是玩具而非书包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建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