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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宣森与侯永东、姚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宣森,侯永东,姚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范宣森。被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姚卫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范宣森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查明,在审理期间,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卫红在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的收入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利群路支行xxx账号的存款元。将款划至高密市人民法院。二、继续冻结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利群路支行xxx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