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山西恒丰昌汽贸有限公司与邓国华、王春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恒丰昌汽贸有限公司,邓国华,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丰昌汽贸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5725794-0法定代表人:陈旭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邓国华,被执行人:王春明,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丰昌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国华、王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爱龙审判员  汪 祥审判员  金凤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