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101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自: